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等规则,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做了现场查看。经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分别为相关企业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供给连带职责担保金额合计5300万元、为董事长兼实践操控人魏永良供给连带职责确保金额750万元。关于以上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则实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暂时公告职责,亦未在2015年年报及2016年半年报中进行发表。
二、你公司因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导致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嵊州市汇银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等存在司法诉讼,触及金额合计6094.8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则实行暂时公告职责。
三、你公司与浙江天洁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生意合同纠纷,触及金额379.2万元。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但未按规则实行暂时公告职责,直至2016年12月13日才予以发表。
四、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重整立案通知书,但未按规则实行暂时公告职责,直至2016年11月12日才予以发表。
五、2016年9月-10月期间,你公司在我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开设的根本账户、在嵊州乡村协作银行以及嵊州瑞丰村镇银行长乐支行的一般账户均被司法冻住,你公司未按规则实行暂时公告职责,直至2016年12月13日才予以发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则,你公司董事长魏永良负有首要职责。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董事长魏永良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沛汲取这次的经验,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进步标准运作认识,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