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系民营企业主,在运营企业过程中发现民间假贷赚钱较多,遂终年对外从事告贷业务,并收取较高的利息收益。2018年某天,乙向甲告贷,并签定《告贷合同》,约好乙向甲告贷50万元,告贷期限自2018年6月某天起至2019年6月某天止,并约好了较高的利息。《告贷合同》还约好,若逾期还款,除利息外还需依照逾期金额的10%付出违约金。法院受理申述后经查,甲2018年至2020年在当地法院申述的同类型民间假贷胶葛案子合计10余件,案子现实均较为相同。判定成果:甲以民间假贷胶葛为由向法院申述十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别人,其出借行为具有重复性、经常性,告贷意图具有营业性,归于从事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两边关于获得的产业应予返还。
律师释法: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屡次重复从事有偿民间假贷行为的,一般能确定为工作放贷人。以民间假贷为业的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假贷行为,应当依法确定无效。
案情简介:谭某与甲公司签定《协作协议书》,约好两边一起出资建立A公司,谭某系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6个月,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3%。尔后谭某将20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内,出资期限届满后,谭某仅收到对方付出的部分出资本金。随后谭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A公司返还剩下出资款并付出出资收益。判定成果: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谭某与甲公司签定《协作协议书》,但该《协作协议书》一起约好了清晰的出资数额,且如期收取固定收益,甲公司与A公司均确保兑付本金和收益,谭某并不参加运营业务。故两边的法律联系名为协作,实为告贷合同联系。两边约好的告贷期限已届满,甲公司与A公司未返还悉数告贷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法院依法判定甲公司与A公司返还谭某剩下出资款并付出出资收益。
律师释法:本案中,《协作协议书》中看似约好谭某与甲公司构成的是出资协作联系,但其本质仍然是所谓的“协作方”出借本金,他方确保其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收益,“协作人”并不承当出资危险。该类型协议虽名曰出资,但本质仍然为民间假贷。应当依照民间假贷胶葛予以处理。